业务介绍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3.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准备申请书件
2、提交申请书件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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