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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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超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科研部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利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WTO与知识产权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首次纳入议题,形成了协议,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后,Trips协议成为世贸组织内*重要的协议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贸易的结合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取得版权国际保护的途径。版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2)取得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工业产权不能自动产生,权利人必须向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办理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关国家工业产权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才能依该国法律规定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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